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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吴玉章研究会章程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首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组织定名为“四川省吴玉章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为SICHUAN PROVINGCIAL SYMPOSIUM ON MASTER WU YUZHANG”,缩写为“SPSMWYZ”。 第二条 本会是由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和四川日报社联合自贡市人民政府等单位发起,主要由吴老的学生、同事、亲友和其他热心于吴玉章的专家、学者和社会人士参加的地区性群众性和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全体会员,认真开展对吴玉章的生平、事业和思想的研究;继承和发扬吴玉章等老一辈革命家的革命精神、高尚品德和宝贵文化遗产,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四川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并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 务 管 理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 全面搜集和整理吴玉章的生平业绩和思想文化资料; 2、 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编撰和出版吴玉章年谱、传记和有关学术资料及专著; 3、 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吴玉章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革命业绩和高尚思想品德; 4、 组织召开学术会议,交流吴玉章研究及学习邓小平理论的体会、经验和成果; 5、 通过与吴玉章家乡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举办有关活动,促进吴玉章家乡和四川经济及教育文化建设的发展,为富民兴川作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 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由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会)、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的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有较强的工作、活动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上述各经费来源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主管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吴玉章研究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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